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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
2023-03-27 09:32:0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2〕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和《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的相关要求,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稳妥做好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强化制度意识、程序意识,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和考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复试考核,规范招录程序,深化信息公开,确保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安全平稳、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公平公正公开。复试录取工作要求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良好信誉。
  (二)科学选才。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统筹兼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三)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考核。
  (四)客观评价。量化考核成绩,综合素质考核要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以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
  二、复试方式
  2023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原则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一学科(专业)同一批次考生采用一种复试方式,具体以学院通知为准。
  三、复试内容
  1.现场复试
  现场复试由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两部分组成(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面试中进行)。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一般情况下专业课笔试40分、面试60分,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专业课笔试科目应与《202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一致。
  面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外语听说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能力。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质;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对本学科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和创新意识;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工作、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现场如实记录考生回答问题情况并妥存备查。
  2.网络远程复试
  网络远程复试由专业能力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组成(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面试中一并进行)。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一般情况下专业能力考核40分、综合素质考核60分,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专业能力考核内容应与《202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复试考核内容一致。综合素质考核内容与现场面试内容一致。每个考生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网络远程复试考生至少需两台视频设备,其中一台视频设备架设在身后1米左右,用于复试监控,另一台设备用于复试面试;复试时桌面始终要保持整洁,不得放置与考试相关的任何材料,手机提前做好拒接电话和语音通话的设置,考试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不得转换考试界面,视频监控设备不得中断。
  四、复试时间
  一志愿考生:2023年3月28日—4月5日
  调剂考生:2023年4月6日起
  具体时间、地点以学院通知为准。
  五、资格审查
  所有考生须已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学历、学籍校验或线下核验,复试期间各学院指定专人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符合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复试。复试报到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科毕业(结业)生: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本科毕业(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3.高职高专毕业生: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同等学历考生: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无毕业证须提供学信网学籍学历证明)
  5.各学院根据复试考核的需要,可让考生提供大学成绩单、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
  所有考生参加复试前必须按照要求签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点此下载)。复试时须出示证件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境外学历)。
  扫描二维码下载《诚信复试承诺书》
  六、调剂工作
  (一)4月6日“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二)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三)调剂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四)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7.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调剂需符合我校划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复试分数线。
  9.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10.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11.调剂考生还须满足各学院制定的调剂政策。
  七、体检及政审要求
  1.体检:拟录取考生体检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考生须在入学报到前提交体检表至拟录取学院       (体检表点此下载)。凡体检结果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扫描二维码下载《体检表》
  2.政审: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考察表由本科所在学院开具,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开具,无学习工作单位的考生政审材料由档案所在单位或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开具。
  所有复试考生须在拟录取前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录取思想政治考察表》         (点此下载)交至拟录取学院,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扫描二维码下载《思想政治考察表》
  八、录取
  (一)录取总成绩的计算办法一般为: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权重(一般为30%-50%)。复试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加试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四)新生报到后,各学院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学院在复试、录取阶段向考生公布学院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学院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研究生院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十、信息查询及联系方式
  研究生院网站:http://gs.xauat.edu.cn/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yzb.xauat.edu.cn/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招办电话:
  029-82202244
  各招生学院联系方式:
  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过程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二)考生认为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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