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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箭军工程大学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体检标准要求
2024-03-22 12:39:00
火箭军工程大学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见下文)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新体检标准涉及火箭军工程大学招生的内容共分两个部分。火箭军工程大学16个招生专业中,土木工程专业体检要求为通用标准合格,其余15个专业体检要求为导弹岗位合格,导弹岗位合格指在符合通用标准的基础上,符合选拔军官补充标准中色觉要求,即:导弹类,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不合格。考生在填报志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确认专业的具体要求。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士兵学员,以及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等人员。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三条【身高】男性身高低于162cm,女性身高低于158cm,不合格。
  第四条【体重】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
  (二)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
  (三)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
  第五条【颅脑外伤及手术史】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疾病】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七条【躯干骨与关节疾病】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八条【四肢骨与关节疾病】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女性肘关节过伸17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九条【下肢功能障碍】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十条【体表瘢痕等】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皮肤病】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1cm以下;
  (二)面部、颈前部单发且长径1cm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长径3cm以下的白癜风;
  (三)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
  (四)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第十二条【腋臭】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三条【血管疾病】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四)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七)附睾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五条【胸、腹腔手术史】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四)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六条【肛肠疾病】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混合痔2个以内,且长径均1cm以下;
  (二)低位单纯性肛瘘(只有一个瘘管),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
  第十七条【性病】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良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十九条【循环系统疾病】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二十条【血压】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者高于140mmHg,舒张压低于60mmHg或者高于90mmHg,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心率】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格。
  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二十二条【呼吸系统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等系统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五条【传染性疾病】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传染病,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疟疾,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3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布鲁菌病、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腺病毒感染,治愈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诺如病毒感染,治愈3个月以上;
  (八)其他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除。
  第二十六条【神经系统疾病】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七条【晕血】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口吃】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喉科
  第二十九条【听力】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三十条【眩晕症】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外耳疾病】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耳前瘘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中、内耳疾病】鼓膜穿孔,慢性分泌性中耳炎,化脓性中耳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中耳胆脂瘤,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三条【嗅觉】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鼻病】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骨折,术后3个月以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五条【咽喉疾病】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四节  眼科
  第三十六条【视力】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5,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二)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在600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色觉】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外眼疾病】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眼位、眼肌】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眼前节疾病】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一条【晶状体及眼后节疾病】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二条【齿病等】深度龋齿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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