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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考笔试明天进行 陕西考区重要提示
2017-12-08 14:29:00
新浪教育

  2018年国考笔试陕西考区重要提示:

  1.报考者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橡皮参加考试。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2.报考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今年是身份证换证高峰期,请报考者考前认真检查身份证有效期限,考试当日前过期者需办理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

  3.报考者应在开考前30分钟及时进入考场,考场内将宣读《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请勿在校园内逗留,以免影响考试。

  4.开考30分钟后,报考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报考者进入考场时,须接受安检后按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为违纪。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严禁将打火机、各类电子、通信、计算、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报考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6.试卷发放后,报考者应在规定位置,准确、完整填写(涂)个人信息,否则按零分处理。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须按要求将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否则,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答题前,须仔细阅读报考者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报考者在座次表上签名时需填写本人手机号码。

  7.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接到试卷后,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

  8.考试结束铃响,报考者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否则为违纪。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待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9.考试结束后,将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报考者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10.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考场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面试等环节使用。

  12.考试期间将严格控制报考者去卫生间次数,确因身体不适等情况时,报考者须出具医院医嘱证明。

  13.为防止恶劣天气导致的交通堵塞,报考者应提前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因考点内外车位有限,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14.考务咨询电话:029-89538291;投诉举报监督电话:17792536650。(工作时间接听:8:00-11:40,13:00-17:00;考试期间接听:7:30-12:00,13:00-19:00 )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录用

  公务员笔试(陕西考区)重要提示(二)

  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场编排要求,考场号以99个为最大单位,凡安排超过99个考场的高校均分别设置了多个考点。如西京学院安排300个考场,共设置了4个考点,名称为西京学院第1考点,西京学院第2考点,西京学院第3考点,西京学院第4考点。

  本次公务员考试安排多个考点的高校为:西安欧亚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西京学院、西安培华学院长安校区、西北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长安校区。

  请报考者尽量于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学校,提前熟悉考点、考场分布,以免走错考点,坐错考场,耽误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摘录人社部令第30号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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